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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研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产形成的资产损失亦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研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产形成的资产损失亦不得税前扣除。
请参考: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研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产形成的资产损失亦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请参考: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扣除(形成研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产形成的资产损失也不能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可参考: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