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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足资本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部分不能在企税税前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自然人股东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投入400万,截止到年末,张某未出资,假如银行贷款利率7%,则该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800×7%×9/12×400/2800=21万
小贴士: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允许税前扣除,要在A105000表第18行“利息支出”进行调整。
国税函[2009]312号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有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允许税前扣除,要在A105000表第18行“利息支出”进行调整。
相关政策可参考国税函[2009]312号,可点击链接查看:https://servu-sjznfwzx.oss-cn-hangzhou.aliyuncs.com/bprod/old/p4/html/d8fab0d0d3df4dbd8cc8bb4f78dcade5.html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导致企业对外借款发生利息,这个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允许税前扣除,您需要在A105000表第18行“利息支出”进行调整。
相关政策可参考国税函[2009]312号,可点击链接查看:https://servu-sjznfwzx.oss-cn-hangzhou.aliyuncs.com/bprod/p4/1610002806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