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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1、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则全部免征;
2、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则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醒:自开或代开专票,不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是需要缴税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不区分货劳和服务,以合计销售额确定起征点(包含自开或代开专票,普票,免税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2、自开或代开专票,无论是否超起征点都需要交税;合计销售额超起征点时,全额计征增值税。
3、本期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a、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全部免征;
b、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可点击链接参考案例进行理解哦:https://servu-sjznfwzx.oss-cn-hangzhou.aliyuncs.com/bprod/p4/163592093173813248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1、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则全部免征;
2、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则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醒:自开或代开专票,不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是需要缴税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不区分货劳和服务,以合计销售额确定起征点(包含自开或代开专票,普票,免税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2、自开或代开专票,无论是否超起征点都需要交税;合计销售额超起征点时,全额计征增值税。
3、本期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a、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全部免征;
b、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可点击链接参考案例进行理解哦:https://servu-sjznfwzx.oss-cn-hangzhou.aliyuncs.com/bprod/p4/1635920931738132480)。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需注意以下几点:
1、起征点不再区分货劳和服务,是以合计销售额确定哦(包含自开或代开专票,普票,免税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2、不管自开还是代开的专票,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需要交税;合计销售额超过起征点时,全额计征增值税。
3、本期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a、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则全部免征;
b、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则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1、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则全部免征;
2、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则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醒:自开或代开专票,不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是需要缴税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需注意以下几点:
1、起征点不再区分货劳和服务,是以合计销售额确定哦(包含自开或代开专票,普票,免税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2、不管自开还是代开的专票,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需要交税;合计销售额超过起征点时,全额计征增值税。
3、本期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a、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则全部免征;
b、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则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
(可点击链接参考案例进行理解哦:https://servu-sjznfwzx.oss-cn-hangzhou.aliyuncs.com/bprod/p4/1635920931738132480)。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第19号)。
需注意以下几点:
1、起征点不再区分货劳和服务,是以合计销售额确定哦(包含自开或代开专票,普票,免税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2、不管自开还是代开的专票,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需要交税;合计销售额超过起征点时,全额计征增值税。
3、本期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a、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则全部免征;
b、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则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1、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则全部免征;
2、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则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醒:自开或代开专票,不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是需要缴税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1、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则全部免征;
2、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则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醒:自开或代开专票,不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是需要缴税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1、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则全部免征;
2、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则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醒:自开或代开专票,不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是需要缴税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及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需注意以下几点:
1、起征点不再区分货劳和服务,是以合计销售额确定哦(包含自开或代开专票,普票,免税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2、不管自开还是代开的专票,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需要交税;合计销售额超过起征点时,全额计征增值税。
3、本期涉及销售不动产时,则需按如下判断:
a、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则全部免征;
b、如果总的不含税销售额月报>10万(季报>30万),但减去销售不动产后的剩余部分≤10万(季报≤30万),则不动产销售额需全部计征,剩余部分免征增值税。(可点击链接参考案例进行理解哦:https://servu-sjznfwzx.oss-cn-hangzhou.aliyuncs.com/bprod/p4/1635920931738132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