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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6年所属期1月,电税对附表三填写规则进行了调整,涉及以下情况需填写,不涉及无需填写。
1、“由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即原来的“差额征税”业务,具体可参考下图:
2、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
第1列填写规则如下:
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交易价税合计额;若发生应税交易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免税销售额。
除本列第4栏“6%税额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第6栏“3%征收率的项目”外,本列各栏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各栏次。

文件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