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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小微企业具体实质减税如下:
①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0<应纳税所得额≤300万的,统一按照所得的5%计算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3年第6号及2023年第12号)
②增值税:
a、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季销售额小于30万元)(不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若涉及开具专票的,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需要纳税。
b、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
③地方小税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