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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小微企业具体实质减税如下:
1、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减按5%税率计算税额);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地方小税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针对小微企业具体实质减税如下:
1、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减按5%税率计算税额);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地方小税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针对小微企业具体实质减税如下:
①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0<应纳税所得额≤300万的,统一按照所得的5%计算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3年第6号及2023年第12号)
②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
③地方小税种: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针对小微企业具体实质减税如下:
①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0<应纳税所得额≤300万的,统一按照所得的5%计算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3年第6号及2023年第12号)
②增值税:
a、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b、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
③地方小税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针对小微企业具体实质减税如下:
①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0<应纳税所得额≤300万的,统一按照所得的5%计算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3年第6号及2023年第12号)
②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
③地方小税种: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针对小微企业具体实质减税如下:
1、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减按5%税率计算税额);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地方小税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