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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哒~
小贴士:“工资薪金总额”,是指税法上合理的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若税会没有差异时,是按照福利费支出的借方发生额填写。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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