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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注: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上述条件。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及解读。

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注: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上述条件。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及解读。

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注: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上述条件。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及解读。
了解一下:
2022年及以前汇算,如果存在受企业控制的外国企业,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情形,或者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具体政策内容可点击链接查看:https://servu-sjznfwzx.oss-cn-hangzhou.aliyuncs.com/bprod/p4/1506446713137700864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二条(一)项。

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注: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上述条件。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