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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的小规模,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否按照3%减按2%,在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不可以享受3%减按2%,因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固定资产时是抵扣过进项税的,现在虽然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对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出售不能再享受减免优惠,要按照3%交增值税;但在2027年底前可以减按1%;
第二种:可以享受3%减按2%,根据财税[2009]9号中第二条第2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需要考虑一般纳税人时期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但在2027年底前可以减按1%。
以上两种观点供您参考,建议您再与主管税局确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