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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需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注: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