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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①根据浙委办[2000]99号附件1、附件2.doc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上述文件的标准予以扣除;
②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③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浙地税发[2001]118号)第一条、第二条。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标准如下:
①省直机关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4]84号)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可以扣除。
②除第①点外的人员,具体的扣除标准,需要跟所属税局确认一下~
参考文件:(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鄂地税发[2005]137号)第二条。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
广州地区可以参考:(穗地税发[2007]201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除广州地区:可参照粤财文[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贴士: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粤地税发[2002]1号)第二条。
企业为员工个人手机负担的通讯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况:
①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京地税个[2002]116号)。
据了解,山东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理解是需要将取得的通讯补贴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请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①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据实扣除;
②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据实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条。
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补贴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公务费补贴标准:不得超过300元/人/月,且仅限一人一号。
参考文件:(甘财税法[2018]15号)第二条。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①以现金/报销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②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小贴士:通讯补贴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第二条;(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如下:
①企业职工以现金/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不超过240元/人/月。
②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扣除。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通讯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为:不超过400元(含)人/月。
小贴士:①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渝地税发[2008]3号)第一条、第二条。
据了解,福建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理解是需要将取得的通讯补贴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请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限额为:300元/人/月。
参考文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
参考文件:《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9]009号)。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现金、话费充值卡以及凭票报销等),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其解读。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二条。
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①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如下:
1、企业单位
①电话费补贴:企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
②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限额扣除标准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
③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费实报实销制度的,但另外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不能在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事业单位
①电话费补贴:省级领导干部每月110元;自治区、地(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厅级现职领导干部80元,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60元,厅级离退休干部50元,现职处长40元;县(市、区)党政机关正副县级领导干部50元;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40元。
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即省级干部按实报销;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自治区领导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报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财政厅共同批准,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另行增加100元补贴。
参考文件:宁地税发[2006]85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区分以下情况:
①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黑地税函[2006]11号)。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通讯费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扣除标准: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参考文件:(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大地税函[2010]7号)。
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后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甬地税一[2003]181号)。
据了解,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理解是需要将取得的通讯补贴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请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据了解,江西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理解是需要将取得的通讯补贴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请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可以区分以下情况:
情况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三: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