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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付款”的抵减项,不单独列示。
“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以及已经填列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的“长期应付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政策依据: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