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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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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中的第一条第(四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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