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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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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视同销售,有对应销售额的从其销售额;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小贴士: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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