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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小贴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10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小贴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参考文件:(冀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冀财税[2023]20号)。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参考文件:《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3]4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黑龙江省关于我省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9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4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上海市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沪财发[2023]11号)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68号)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四川省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天津市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3号)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税发[2023]91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北京市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23]1684号)第三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海南省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规[2023]9号)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青海省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3]1189号)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参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6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