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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的增值税缴纳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情况一:购进时已经抵扣过进项的,再销售时增值税税率是13%;
情况二: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的是购进后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且未抵扣过进项的;
②销售小规模时期购进的固定资产,且当时未抵扣过进项的;
③营改增的企业,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不涉及进项抵扣且未抵扣的;
④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汽车,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不涉及进项抵扣且未抵扣的。
注意:对于第③、④点的情况,在2026年及之后销售的,能否享受3%减按2%目前存在争议,具体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