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的增值税缴纳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情况一:符合以下情形的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①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不允许抵扣进项且未抵扣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
②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③营改增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本地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④销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具体参考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包括按规定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但未取得的情况。(财税[2009]9号第二、(一)1)
情况二、符合情况一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3%减按2%选择改按3%缴纳增值税。
情况三、除上述情形外,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