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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各地有所不同,可以参考下图: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可以参考: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以下规定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
2、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
3、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
4、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以下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4、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已废止】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一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
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计税毛利率为15%;
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计税毛利率为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除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自2018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南京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除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1、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注: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以下规定:
1、开发项目位于重庆市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的,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计税毛利率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除上述地区以外区县的,计税毛利率为15%。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以下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已废止】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毛利率为:
1、开发项目位于宁波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为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且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小贴士: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按15%执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
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按8%至15%执行。
小贴士: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减该纳税人2022年度剩余月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毛利率按照以下去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小贴士:本公告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缴纳所得税时的毛利率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1、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小贴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
1、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关于北京市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 :
1、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2、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2008年度仍按20%确定。
政策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