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具体税率需要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来确定。有关幅度税率的规定您可以参考(每平方米年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小贴士: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定额税率为:
1、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
2、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
3、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平方米;
4、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
具体税额可参考: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pdf
参考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
1.乌鲁木齐市(含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1.5元—30元;
2.伊宁市、塔城市、阿勒泰市、博乐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吐鲁番市高昌区、哈密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喀什市、乌苏市、阜康市、奎屯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1.2元—24元;
3.和田市、阿图什市、五家渠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北屯市、霍尔果斯市、阿拉山口市、铁门关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0.6元—12元。
参考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附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
河北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请参考以下相关文件:
1、《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4]16号)附件:各设区市辖区及县(市)、定州市、辛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石家庄的税额标准。
①一级地段:二环路以内的地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30元。
②二级地段: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的地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20元。
③三级地段:三环路以外的市区地域(包括新增的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范围内的地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0元。
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21]3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了保定市、秦皇岛市、邢台市的税额标准,具体见下图:
深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参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
小贴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查询,也可以查询所在街道适用的土地使用等级和税额标准。
1、广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可参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17]20号)附件。
2、广东省的可以参考《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如下:
1、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2、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3、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4、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5、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小贴士:①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②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③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五级。
参考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
1、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 20元 ;二等 16元;
三等 12元 ;四等 10元;
五等 8元 ;六等 6元;
七等 4元; 八等 2元。
小贴士: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一等;北碚区、巴南区和大渡口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二等;北部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和两江新区按其所处行政区域确定应税土地等级。为确保此次税额等级调整平稳过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工业性用地和体育设施用地适当降低应税土地等级。
2、对大渡口、北碚区作如下明确:
①将大渡口区九宫庙商圈一、二期土地等级税额由一等20元调整为二等16元。
②将北碚区蔡家组团内工业园区、同兴工业园区土地等级税额由五等8元调整为四等10元。
3、主城区高尔夫球场用地等级税额统一调整为七等4元。
参考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201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