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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5号中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参考文件:(财税[2018]55号)第二条;(财税[2019]13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