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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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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您可以参考: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中的第一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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