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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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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您可以参考: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注:自2026年1月1日起,甲供工程简易计税的规定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7、8点;第五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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