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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解析:自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各项损失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至七章的规定。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章至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