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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哪一方开具红字信息表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购买方取得专票并且已经申报抵扣了,或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申请填开《信息表》。
2、发票没交给购买方,或已经退回且购买方没有认证: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销售方,由销售方申请填开《信息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
红字信息表由哪一方开具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纸质专用发票
1、购买方取得专票并且已经申报抵扣了,或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申请填开《信息表》。
2、发票没交给购买方,或已经退回且购买方没有认证: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销售方,由销售方申请填开《信息表》。
二、电子专用发票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数电专票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参考文件: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
开具红字信息表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红字信息表/确认单由哪一方开具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纸质专用发票
1、购买方取得专票并且已经申报抵扣了,或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申请填开《信息表》。
2、发票没交给购买方,或已经退回且购买方没有认证: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销售方,由销售方申请填开《信息表》。
二、电子专用发票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数电专票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参考文件: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
红字发票最终都是由销货方开具的哦,由哪一方申请填开信息表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并且已经申报抵扣了,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申请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如果发票没交给购买方,或已经退回且购买方没有认证,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销售方,由销售方申请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
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红字信息表开具时需要根据发票的勾选认证情况判定:
1、发票未勾选认证:由销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表;
2、发票已勾选认证:由购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表。
红字信息表/确认单由哪一方开具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纸质专用发票
1、购买方取得专票并且已经申报抵扣了,或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申请填开《信息表》。
2、发票没交给购买方,或已经退回且购买方没有认证: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销售方,由销售方申请填开《信息表》。
二、电子专用发票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数电专票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参考文件: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