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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号以下条件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以加计抵减15%,2023年期间可以加计抵减10%:
情况一: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情况二: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情况三:企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即上年度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当年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