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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在发票上不小心盖了财务章,建议退回重新开具,对于在其旁边补盖一个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各地执行上有差异,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小贴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未失效,所以只加盖了财务章的发票是否可以用,也建议和当地税局确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