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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无偿向目标脱贫地区赠送货物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否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