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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发电企业所得税一般涉及如下优惠政策,您参考:
1、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电力属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上述优惠。
3、税额抵免优惠:新能源发电项目购置专用设备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之内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在5年内结转抵免。
4、不征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醒:符合小型微利的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优惠。但小微优惠与高新企业优惠不可以同时享受。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