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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发生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