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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注意:1、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行为是针对“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