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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就申报的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应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限定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