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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