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可供参考: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2022年10月1日起,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加计扣除比例为75%。
5、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扣除(不限行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6、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7、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财税〔2018〕99号);(财税〔2018〕54号);(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已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