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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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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41地区适用

    相关税收优惠可供参考: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22年10月1日起,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其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6、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财税〔2018〕99号);(财税〔2018〕54号);(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已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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