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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犯污染环境罪,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2、被列入省级环境违法黑名单,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政府列入“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
政策参考: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的通知(冀高认办[201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