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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给境内单位提供服务,如果是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如在境外发生的住宿、餐饮、会议展览)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没有直接的关系则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发生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由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