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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给境内单位提供服务,如果销售的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发生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由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六条、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