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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公司从境内公司取得分红,通常情况下境内的公司需要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小贴士:境外公司从境内公司取得分红,涉及到一些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您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2017年开始,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2018年1月1日起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提醒: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号)第四条;(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