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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在国外通过中国网站对中国境内学生进行培训,如果没有来境内,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