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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户对核定的定额有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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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定额个体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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