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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资扩股的过程中,随着新股东的加入,原股东的股权被稀释,但由于原股东的股权并未转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所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所以原股东无需缴纳个税。
注:增资行为产生的经济后果:一是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减少;二是原股东账面持有的权益发生了增加。即原股东因为所持股权比例减少而获得超过该公司原有账面按比例的权益(净资产)金额的支付对价。因此,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对相应的差额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实务中,具体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建议再和当地税局核实一下,最终以税局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