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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将原“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
2、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将原“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
参考文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附件二、账务处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