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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中规范的无形资产。
但商誉仍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