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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2、支付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