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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注:1.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2.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税2021年第40号公告)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21年第40号文件执行。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