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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获得的抵用券、消费券,若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不征收个税;其他情形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