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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提供医疗服务,不可以享受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但是可以按照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来判断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示:实务中通常是其他个人按次不超500元免征增值税,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