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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