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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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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可参考:
    情形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注: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三十七、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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