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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无须办理备案手续,需留存如下资料备查:
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序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