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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因此,纳税人可按实际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发票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领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