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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餐饮服务如果不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购买方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取得专票也是需要选择认证不抵扣或者认证做转出,所以实务中要求餐饮服务开具专票的比较少。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