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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购入固定资产再取得政府补助,总额法下账务处理参考:
(1)购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涉及)
贷:银行存款
(2)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3)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4)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补助款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分期摊销)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5)若资产提前出售,转销未分摊的收益:
借:递延收益(剩余未分摊的金额)
贷: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八条;
《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