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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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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地区适用

    农业合作社要看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农、林、牧、渔业,并且根据项目不同,减免幅度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情况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优惠。

    文件请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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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地区适用

    农业合作社要看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农、林、牧、渔业,来判断是否免税或减税:

    情况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情况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优惠。

    详细政策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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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农民合作社要根据从事的具体项目,来判断是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情况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情况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小贴士: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优惠。

    参考文件: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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