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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是否还需要其他资料,建议您咨询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依据:《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第十条。